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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 通知公告
2016-11-15 08:49:35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转发学校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党支部:

按照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及学校党委有关规定要求,经学院党委研究,现将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河北大学《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转发各党支部,请认真贯彻执行。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党委
                                                                                                         2016年11月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河北大学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试 行)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河北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校级领导;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附属机构及校办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以上的党员干部;其他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党员,适用本规定。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四、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亲属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的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

五、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桌180人。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六、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其中,校级党员干部向学校党委报告,省教育工委备案;处级党员干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向学校纪检监察处备案。报告、备案应当填写、报送相应表格(附后)。

七、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应及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书面备案。

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做出廉洁自律承诺。事后备案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礼品礼金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八、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九、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律检查委员,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应当随机进行抽查。对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十、一般党员(科级及以下)由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退休党员干部及独立法人单位的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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