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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 通知公告
2016-11-22 09:49:29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转发校党委《关于2016年科级干部调整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院(系)、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就2016年科级干部调整选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本次科级干部调整选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工作程序

本次科级干部调整选任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牵头组织,分管(联系)校领导指导把关的原则进行,学校纪委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其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单位由机关党委牵头,相关单位具体组织;隶属于直属单位党委的单位由直属单位党委牵头,相关单位具体组织。
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岗位的选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统一组织。
具体程序如下:

1.研究部署、公布岗位。研究部署选任工作,根据学校科级岗位设置方案公布科级干部岗位(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2)。科级岗位分A、B两类,A类为教学科研单位及部分教辅机构科级岗位;B类为职能部门、具有管理职能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及部分教辅机构等单位的科级岗位。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党委组织部申请岗位,每人最多申请2个岗位,其中B类至多申请1个。

3.公布岗位申请情况。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统一公布各岗位初次申请情况。

4.申请调整。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个人申请(最多申请调整1次)。

5.资格审查、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牵头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岗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党委组织部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6.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各中层单位具体组织。

7.考察。各中层单位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和干部一贯表现确定考察对象。属于提拔任职的,由相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属于平级调整的是否进行考察由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决定。

8.讨论决定。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及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请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将拟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审定。

9.任职公示。党委组织部统一公示各岗位拟任人选。

10.任职。党委组织部审定, 按规定办理干部任免手续;进行集体谈话。
三、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好,爱岗敬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组织纪律和服务意识强。

(2)河北大学事业编制人员或校聘人员。

(3)具备所申请岗位需要的业务知识、管理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近三年(2013—2015)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5)申请党务部门岗位的人员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6)申请院(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岗位须具有2年及以上学生工作经历。   

2.任职资格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正科级岗位还需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之一:

(1)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满2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工作满5年。

(3)取得大专学历后工作满7年。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注:申请院(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的人员工作年限要求相应减少一年。
四、有关问题

1.学校党政群团机构、教辅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商学院,其科级岗位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应由分管学校领导、有关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和服务对象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服务对象代表一般不少于1/3。
教学科研机构科级岗位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应由联系校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服务对象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服务对象代表一般不少于1/3。
谈话推荐人员参加范围参考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9人。

2.属于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现任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提任院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年满56周岁的现任科级干部,仍保留原职务岗位津贴至60周岁;年龄在56周岁以下(不含56),担任科级干部满12年(3届),任职期间有1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自愿不参加本次选任的,保留原职务岗位津贴4年。

4.实行科级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任;因工作需要,科级干部在1个任期内调整同级岗位一般不超过1次;新提任科级干部原则上1年内不进行岗位调整。

5.专职辅导员从事专职学生工作不满4年的,一般不选任到学生工作之外的科级岗位;提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不满2年的,一般不调整到学生工作之外的科级岗位。

6.专业技术人员选任到科级管理干部岗位的,其身份转到管理岗。

7.2015年9月以来已调整工作岗位的科级干部不再参加本次选任。

8.计算年龄、工龄、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10月31日。

9.时间要求:2016年12月13日前完成。
五、工作纪律 

1.严肃政治纪律。干部选任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选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讲党性、守纪律、顾大局,确保本次调整选任工作顺利进行。

2.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要随工作进展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示汇报,与主管部门沟通。调整选任干部工作期间,全校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岗位,安心工作。因工作消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干部调整选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其他

1.副科级岗位选任在正科级岗位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在组织部指导下自行组织。

2.校办企业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参照执行。

3.附属医院根据自身事业发展需要自行进行科级干部调整,参照本意见执行。

4.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作日程
2.科级岗位设置一览表
3.岗位申请表
4.会议推荐票(票样)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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